(2017)云23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唐啟琼等与冷绍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啟琼,李增友,冷绍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483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原告:唐啟琼,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原告:李增友,男,2000年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学生,住牟定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李增友之父。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冷绍有,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5323233436163849法定代表人鲁文顺,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彝和园一期2幢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唐啟琼、李增友诉被告冷绍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认为其还需继续治疗,医疗尚未终结,于是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认为医疗尚未终结,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唐啟琼、李增友撤回起诉。诉讼费437元,由原告李某、唐啟琼、李增友承担(已付)。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