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可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可聚,张樱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3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可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彬,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可聚。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樱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蕾,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刘可聚因与被上诉人张樱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上诉人刘可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预以退回。审判长  薛维红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文雯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