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樊宝柱与刘建军、于光远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74号本院在原告樊宝柱诉被告北京银龄定福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翟云清、张庆唐、崔松哲、于光远、刘建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宝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