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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樊宝柱与刘建军、于光远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74号本院在原告樊宝柱诉被告北京银龄定福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翟云清、张庆唐、崔松哲、于光远、刘建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宝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