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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438李绍平与苏州跃界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平,苏州跃界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438号原告:李绍平,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跃界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7室。法定代表人:何作,执行董事。原告李绍平与被告苏州跃界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平诉称,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承建鸿海食品科技工程、南门面粉厂工程、通州湾科教城A04地块-体育馆工程、华宇星云汇过道楼板及墙板工程、吴江海悦花园工程、常熟天禧嘉园工程和永金公寓工程,被告将上述工程楼板搭建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原告完成上述工程后,因2016年10月永金公寓工程工地发生工伤事故,虽被告未证明该事故由原告所致,但被告就此理由不再支付工程款。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535000元,后被告将工程款350000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85000元,并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苏州跃界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且原告对此也无异议,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绍平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