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尚清、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尚清,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08号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游仙区东津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晓燕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尚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何晓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A栋3楼。法定代表人:鲁力。被申请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驿亭路法定代表人:张光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尚清、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梁尚清、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20万元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二段6号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绵城国用(2005)第0710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二段6号的土地后(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绵城国用(2005)第07108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梁尚清、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20万元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