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712号原告: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埠社区环湾大道和滨海路交叉口西20米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主要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51元,减半收取3175.50元,由青岛瑞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张严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