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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冬雪、孙浩南、孙浩磊、孙少春、李宝芝与陈宝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雪,孙浩南,孙浩磊,孙少春,李宝芝,陈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21号申请人张冬雪,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浩南,男,200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孙浩磊,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浩南和孙浩磊的法定代理人张冬雪(系孙浩南和孙浩磊的母亲),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少春,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宝芝,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宝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7年5月3日本院受理了张冬雪、孙浩南、孙浩磊、孙少春、李宝芝申请执行陈宝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