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春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下简称阿克苏检察分院)。被告人夏春雨,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捕前住该处。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库车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库车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新检阿分检公诉刑诉(2017)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春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克苏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炜、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春雨及其辩护人王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检察分院指控:1、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夏春雨通过亚某居间介绍以8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买某某、阿某某1贩卖大麻烟40公斤。夏春雨通过亚某收取毒资3万元。2、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夏春雨与阿某某、亚某见面商议后,以14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阿某某1贩卖大麻烟48公斤,收取毒资68000元。3、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夏春雨与阿某某1、亚某见面商议后,以14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阿某某1贩卖大麻烟50公斤,收取毒资68000元。4、2015年1月20日,阿某某1、买某某委托亚生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亚某8万元。次日,亚某从夏春雨处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购买42公斤大麻烟,通过托运部寄给阿某某1。被告人夏春雨得毒资47000元。5、2015年3月3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亚某电话联系,委托亚某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亚某9万元。次日,亚某从夏春雨处以每公斤1400元的价格购买60公斤大麻烟,通过托运部寄给阿某某1。被告人夏春雨得毒资84000元。6、2015年3月10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亚某电话联系,委托亚某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亚某30150元。当日,亚某从夏春雨处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购买32公斤大麻烟,通过托运部寄给阿某某1。被告人夏春雨得毒资36000元。7、2015年5月7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被告人夏春雨电话联系,以每公斤1400元的价格购买56.15公斤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夏春雨8万元。5月9日,亚某通过托运部将大麻烟寄给阿某某1。2015年5月19日,阿某某1、阿某某2通过搭乘出租车从库尔勒市德邦物流园将这批毒品取出返回库车县途中,被库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大麻烟净重56.15公斤。8、2015年12月15日,阿某某3、塞某、斯某商议从吉林长春市购买毒品大麻烟运至新疆喀什贩卖。随后,斯某通过电话联系住在长春市的艾某,通过艾某以每公斤1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102.36公斤大麻烟。阿某某3等人通过艾某,经银行转账给付夏春雨毒资17万元。被告人夏春雨收取毒资后,委托货车司机张某将上述毒品运至新疆喀什市高速路口处,与阿某某3等人交接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春雨先后八次向他人出售大麻烟共计430.51公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第八笔,即其向艾某·库尔班等人贩卖大麻烟102.36公斤不属实,对其余七笔指控均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第八笔贩卖大麻烟的事实,无证据证实购买大麻烟的毒资17万元最后支付给了夏春雨,认定夏春雨贩卖大麻烟100公斤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夏春雨在该起事实中仅仅介绍运输而已,且应当认定为未遂。夏春雨不是职业毒贩,且系初犯。夏春雨到案后从第二次供述开始全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坦白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能给夏春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夏春雨在吉林省长春市以8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买某某、阿某某1(上述二人均已被判刑)贩卖大麻烟40公斤(净重),收取毒资3.2万元。大麻烟由亚某(已被判刑)通过胡某(已被判刑)的托运部发往新疆库尔勒德邦托运部,由买某某、阿某某1等人取回库车县后,将大麻烟贩卖给他人。2、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夏春雨与阿某某1、亚某在吉林省长春市见面商议后,以14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阿某某1等人贩卖大麻烟48公斤(净重),收取毒资68000元。大麻烟由亚某通过德邦托运部发运至库尔勒交付买某某、阿某某1贩卖。3、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夏春雨与阿某某1、亚某在吉林省长春市见面商议后,以14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阿某某1贩卖大麻烟50公斤(净重),收取毒资68000元。大麻烟由亚某经托运部发运至新疆库尔勒交付买某某、阿某某1贩卖.4、2015年1月20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亚某电话联系,委托亚生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亚某8万元。次日,亚某从被告人夏春雨处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购买42公斤大麻烟(净重),通过托运部寄给阿某某1。被告人夏春雨得毒资47000元。5、2015年3月3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亚某电话联系,委托亚某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亚某9万元。次日,亚某从夏春雨处以每公斤1400元的价格购买60公斤大麻烟(净重),通过托运部寄给阿某某1。被告人夏春雨得毒资84000元。6、2015年3月10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亚某电话联系,委托亚某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亚某45000元。当日,亚某从夏春雨处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购买32公斤大麻烟(净重),通过托运部寄给阿某某1。被告人夏春雨得毒资36000元。7、2015年5月7日,阿某某1、买某某商议后与被告人夏春雨电话联系,以每公斤1400元的价格购买56.15公斤大麻烟,并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夏春雨8万元。5月9日,亚某通过托运部将大麻烟寄给阿某某1。2015年5月19日,阿某某1及买某某的妻子阿某某2搭乘出租车从库尔勒市德邦物流园将这批毒品取出返回库车县,途径库车县二八台治安检查卡点处,被库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大麻烟56.15公斤(净重)。经鉴定,缴获的56.15公斤可疑物检出四氢大麻烟酚、大麻烟二酚、大麻烟酚成分,是毒品大麻烟。8、2015年12月15日,阿某某3、塞某、斯某(上述人员均已被判刑)商议从内地购买毒品大麻烟运至新疆喀什贩卖牟利。随后,斯某通过电话联系住在长春市的艾某,通过艾某以每公斤1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夏春雨处购买100公斤大麻烟。阿某某3、塞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将17万元给付艾某,艾某将购买大麻烟的资金交付夏春雨后。被告人夏春雨委托货车司机张某将三大包毒品运至新疆喀什市高速路口处,在与阿某某3、塞某等人交接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大麻烟102.36公斤(净重)。经鉴定,缴获的102.36公斤可疑物检出四氢大麻烟酚,是毒品大麻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部部级目标案件通知、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等书证。上述证据证实:2015年5月19日,库车县公安局将从长春运输毒品至库车县的阿某某1、买某某等人抓获,并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5年8月12日,公安部将该案立为部级目标案件。2016年10月1日,库车县公安局将夏春雨网上追逃。当日,夏春雨被榆树市红星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数次换押于2016年10月20日羁押至库车县看守所。同年11月4日经库车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2、库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9日,库车县公安局将从长春运输毒品至库车县的阿某某1、买某某等人抓获,在立案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夏春雨自2014年开始在吉林省榆树市红星乡南良地种植毒品原植物(大麻),制造大麻烟,并于2014年9月向阿某某1、买某某等人多次贩卖。2016年10月1日,夏春雨被榆树市红星派出所抓获。后押解至新疆库车县看守所关押。经询问,夏春雨对其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逮捕意见书、逮捕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阿某某4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对案立案侦查并拘留逮捕。该案经侦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艾某涉嫌先后五次从夏春雨处购买共计95公斤大麻烟,贩卖给阿某某4。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阿某某2、塞某、斯某、张某等人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立案、拘留及批准逮捕的情况。5、身份户籍证明。(1)被告人夏春雨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春雨,男,出生于1977年3月8日,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红星乡杨乡村四组。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行为,无前科。(2)证人阿某某1、买某某、艾某某、阿某某2、亚某、樊某、李某、艾某、吾某、阿某某2、塞某、斯某、买某、张某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该组证据证明上述证人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人均已年满18周岁。6、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买某某、阿布某某1、亚某、阿某某2、艾某等人先后十次从吉林省长春市夏春雨等人处购买大麻烟359.633公斤运至新疆库车县犯贩卖,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买某某、阿某某1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阿某某2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艾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7、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胡某多次通过德邦物流为买某某、阿某某、亚某等人往新疆库尔勒市、阿克苏市等地多次托运毒品大麻烟,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刑初字7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塞某、斯某、买某、阿某某3从长春某汉族男子手中购买102.36公斤大麻烟贩卖;其行为均构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七个月至十年十个月有期徒刑。9、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查询记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阿某某1的农业银行卡(卡号:4)、工商银行卡(卡号:×××),亚某银行卡(卡号:×××、×××),樊某(夏春雨表妹夫)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上述人员的银行卡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多次发生转账交易的事实。10、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查询记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艾某、卡某、库某某、帕某某、李某、阿某某4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艾某、卡吗2、库某某等人通过农业银行相互转账、打款17万元的事实。11、库车县公安局调取的通话清单证实:阿某某、胡某、买某某、亚某、阿某某2之间多次发生电话联系的事实。10、库车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单、DR影像诊断报告、HIV抗体筛查报告。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夏春雨被羁押时体表检查正常,经体检,身体健康。羁押期间未受到刑讯逼供。(二)证人证言。1、证人亚某证词证实:我和买某某、阿某某1一起先后买过十次大麻烟,其中有八次是从榆林市一个叫”小李”(即被告人夏春雨)的汉族人处买来的,另外两次是从一个叫”大秧子”的汉族人处买来的。第一次从”小李”处购买大麻烟是2014年9月22日左右,阿某某1给我卡里打了45000元购买大麻烟,我提将40000元给了买某某从”小李”处买了两箱大麻烟。由我提将大麻烟送到胡某的托运部发到新疆。第二次是2014年11月3日,阿某某1来到长春和我找到”小李”,双方商定以每公斤大麻烟1400元购买45公斤大麻烟,共计70000元。阿某某1付给”小李”68000元,”小李”装了2箱大麻烟,由我通过杨家物流托运部发往至库尔勒。第三次是2014年12月27日,阿某某1来到长春和我见面后,我俩找到”小李”看了”小李”提供的大麻烟样品。第二天,阿某某1以每公斤1400元从”小李”处买了2箱计50公斤大麻烟,我将2箱大麻烟托运回库尔勒。第四次是2015年1月20日,阿某某1给我打款80000元要其到”小李”处购买大麻烟。我从卡里取了50000元,加上自己的25000元,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从”小李”处买了40公斤大麻烟。当天我通过托运部将大麻烟给阿某某1寄到新疆。第五次是2015年3月4日,阿某某1给我打了90000元买大麻烟,我给”小李”打电话商议以每公斤1400元购买60公斤大麻烟,共计84000元,”小李”还说多送2公斤大麻烟,”小李”给了我2箱共62公斤大麻烟,我给了”小李”84000元,并将2箱大麻烟通过托运部邮寄回新疆。第六次是2015年1月30日,买某某通过阿某某1给我的卡上打款45000元,2015年3月10日,我向”小李”购买30公斤大麻烟,通过托运部发给买某某。第七次是2015年5月8日,买某某、阿某某1为了买大麻烟,将钱直接给打给”小李”,”小李”给我8000元好处费并让我将2箱共50公斤大麻烟寄回了库尔勒交付买某某。2、证人阿某某1证词证实:我与买某某、亚某先后多次从吉林省榆树市贩卖大麻烟。第一次是2014年9月末,买某某从汉族人处买了40公斤大麻烟通过托运部寄回了库尔勒,我和买某某的妻子阿某某2一起到库尔勒德邦托运部取到两箱大麻烟装车拉回库车。第二次是2014年11月2日晚,我坐飞机到了长春和亚某、”小李”等人见面。我以68000元向”小李”买了45公斤大麻烟,”小李”赠送了3公斤,共计48公斤大麻烟,由亚某通过托运将大麻烟寄回新疆。其中27公斤大麻烟卖掉了,剩下的大麻烟质量太差便倒掉了。第三次是我和买某某就给亚某说上次买来的48公斤大麻烟有18公斤质量太差了。于是亚某便给我和买某某免费寄了20公斤大麻烟,这20公斤大麻烟我和买某某都卖给了别人。第四次是2014年12月27日,我去长春与亚某和”小李”见面。我看过货后,从农业银行往”小李”的银行卡先转了20000元钱。第二天又给”小李”转了1万元,买某某在库车给亚某的工行卡打了35000元,剩下的钱由亚某给”小李”,我们买了两箱大麻烟,由亚某把大麻烟托运回新疆。拿到大麻烟后质量太差了,我们给别人卖了两公斤共500元,剩下的倒水里了。第五次是2015年1月20日,我给亚某的卡上打了80000元让其帮忙买大麻烟,亚某按每公斤1400元给我们托运邮寄了40公斤大麻烟,且多送了2公斤大麻烟。大麻烟从谁那买的不知道。第六次是2015年3月4日,我给亚某打了90000元钱让其买大麻烟,亚某给我通过托运部发了52公斤大麻烟,大麻烟是从谁处买的不知道。第七次是2015年1月30日,买某某给亚某45000元让其买了30公斤大麻烟,亚某是通过托运部把大麻烟寄了过来,大麻烟是从谁处买来的不知道。第八次是买某某向我借了40000元钱打给给亚某买大麻烟,亚某寄来了30公斤大麻烟。货是从谁那买的不知道。第九次是2015年5与8日,我出50000元钱,买某某出了30000元,我们二人将钱打给了长春”小李”的农行卡里,”小李”把55公斤大麻烟还多送了1公斤共两箱子大麻烟给了亚某。亚某把大麻烟托运了过来。第十次是2015年5月12日,我从银行给亚某转了45000元钱,亚某给我们托运30公斤大麻烟到库尔勒,2015年5月19日,我和买某某买的妻子到库尔勒从托运部拿上大麻烟往库车走的时候,到了喇叭口检查站便被警察抓住了。3、证人买某某证词证实:我和阿某某1、牙某先后共贩卖过7次毒品大麻烟。大麻烟都是我在松原市开饭店的时候,吐某某介绍我认识当地的一个叫”小李”的汉族人那里买的。第一次是2014年9月22日晚,”小李”用的是17开头的一个电话号码给我打电话,问我买不买大麻烟。我问了他大麻烟的价格,他说一公斤800元给我,我说我买40公斤,并让亚某找一个可靠的托运部把货运走。当天晚上10点多,我和亚某到”小李”告诉的地方,我给”小李”付了32000元买了两箱大麻烟。第二天,亚某用我妻子阿某某2的电话(号码137XX****XX)把40公斤大麻烟邮寄回去了,这是我第一次购买大麻烟。第二次,2014年10月31日,我给”小李”17开头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说我想买40到50公斤大麻烟,他说可以。于是根据我的安排,阿某某1一个人去了长春买大麻烟。阿不某某1与亚某见面后,两人一起去”小李”那买了45公斤大麻烟。这些大麻烟,我花了4万元,阿某某1出了4万元。大麻烟交给牙某发到库尔勒市德邦货运部。阿某某1和我妻子阿某某2去库尔勒市从托运部取回了货,我和阿某某1平分了货物。我的大麻烟卖给七区的玉某某3公斤,每公斤是2500元;6区的艾某某先后买了5公斤,每公斤2500元,剩下的大麻烟因为质量太差,都倒掉了。第三次2015年1月,我和阿某某1一起给亚某打电话说:”''小李''给我们的大麻烟质量太差,让他赔一些。”亚某在长春让阿某某免费给我们发了20公斤。第四次2015年1月末,阿某某与住在长春的亚某联系,说让他从阿某某1那买50公斤大麻烟,共8万元。亚某把50公斤大麻烟从长春发到了库尔勒市托运部。第五次2015年3月,我和阿某某1合资出了9万元。我们把钱打到亚某的农行卡上,他收到钱后,从”小李”那买了50公斤大麻烟给我们寄了回来。第六次大概是2015年1月期间,我为了从内地买大麻烟向阿某某1借了4万元打给亚某。后来亚某因为春节到来没有按时发货,我催了几次后,亚某于2015年3月10日从”小李”那买了32公斤大麻烟,发回库尔勒市我妻子阿某某2的名下。第七次2015年5月8日,我和阿某某1合资出了8万元,我们给长春的”小李”打电话让他给我们发55公斤大麻烟,我们把钱打到了”小李”的农业银行卡里,大麻烟是让亚某从”小李”那儿拿到后发回新疆库尔勒市我妻子阿某某2名下。2015年5月18日,大麻烟到了以后,我妻子阿某某2去取货,当时阿某某1在库尔勒市学驾照,大麻烟拿到后在回库车的路上,我妻子和阿某某1以及司机3人被警察抓了。4、证人胡某证词证实:其于2014年至2015年间,多次从吉林长春往新疆托运”调料”(大麻烟)。亚某等人从夏春雨处购买大麻烟后,就是通过其经营的托运部运至新疆的事实。同时,货运部的称重笔录、货运单证据,进一步佐证了夏春雨贩卖大麻烟的次数和数量。5、证人玉某证词证实:2015年9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从玉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福利宿舍1栋2门201室临时居住处查获毒品(大麻烟),经现场称重,毒品净重31.483公斤毒品。上述毒品系库尔勒托运部退回胡某托运部的毒品。6、证人艾某证词证实:艾某于2016年6月底向塔某某贩卖10公斤大麻烟的事实。7、证人阿某某3证实:一个月前,买某问我能否在内地搞到麻烟,我就去问以前在长春市开过饭馆的斯某能否搞到麻烟,他答应帮我打听一下。后斯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已经搞到100公斤麻烟,用一辆大货车从长春拉货到喀什市来,要我赶快准备好钱。我就把这个消息告诉我丈夫和买某。我们把钱给发货人打过去。2016年1月3日下午5时,斯某跑到我们家说100公斤麻烟今天就要到喀什市了,他说完就告诉我一个汉族的手机号码,还没等我记下来,那个汉族人给斯某打电话,斯某让我接电话,那个汉族人说,你们的货今天就要到喀什市了,请你们不要关机,随时准备提货。我答应对方,并且把我的手机号重新给他说了一遍。1月3日,我接到另一个汉族人用内地号码打过来的电话,说他是从内地过来的,估计在今晚北京时间12时前可以赶到阿图什收费站附近,让我们等他。2016年1月3日晚上23时,我们在高速公路喀什市入口处准备接收内地带回来的100公斤麻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把三大包麻烟扣下了。8、证人塞某证实:在20多天前,我和妻子还有斯某在我们家商量从内地买回麻烟后在我们本地贩卖牟利。接着斯某打电话联系在长春做生意的儿子艾某,让其打听能否搞到100公斤麻烟。没过几天,艾某回电话说已经和长春的汉族老板联系好了,每公斤麻烟卖价为1700元,100公斤麻烟17万元,艾某把长春那个汉族老板的手机号告诉我妻子和斯某。我妻子和斯某给内地那个汉族打电话,商量如何付款如何送货。最后约定用到喀什市的送货车把麻烟带到喀什市。我妻子和斯某就给艾某名下的银行卡打过去17万元。2016年1月3日晚上23时,我们在高速公路喀什市入口处准备接收内地带回来的100公斤麻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9、证人买某证词证实:本人因做生意亏本,决定从事麻烟买卖,想多挣一些钱。我就去找塞某把我的想法告诉他,他表示愿意帮我搞到麻烟,我给他6万元钱。2016年1月3日阿某某3给我打电话说:内地供货人打电话说我们今天就可以拿到货,快到阿图什去提货。我看到塞某夫妻和斯某3个人坐一辆车准备取货,我也开一辆车跟在其后,刚走到阿图什市入口处就害怕再也不敢往前走了,后来就被抓了。10、证人斯某证实:我和阿某商量以每公斤1700元价格买回100公斤麻烟,高价出手,利润平分。我就给内地长春我的外甥艾某打电话,问他能否搞到100公斤麻烟。艾某回电说认识一个汉族人,说好每公斤麻烟单价为1700元,100公斤麻烟合计买价为17万元,而且发货人答应只要收货人愿意付运费1万元,有往喀什拉货的车带到喀什来。我们商量同意这些条件后,艾某告诉我那个发货人的手机号,接着我就和那个汉族人通话证实了以上情况。我们给艾某的农业银行卡打过去17万元后,那个汉族给我打电话说钱已如数收到,货已发出,是一辆大货车带走的。2016年1月3日晚上23时左右,我和塞买提及其妻子阿某3个人去阿图什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准备接收内地发过来的麻烟途中被抓了。那个给我们发货的汉族的手机号是170XXXXXXXX。11、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12月28日下午,我在吉林省扶余县三井子镇给我的解放牌大货车装了37吨花生准备往乌鲁木齐出发。我一个叫夏春雨的老乡给我打电话,说有3袋货让我顺路送到新疆阿图什东的收费站附近,给我2000块钱。我问他3袋货是什么,夏春雨没说:”这3袋货是什么跟你没关系,你尽管运过去就行,到了会有人接货。”我心里就怀疑这个东西肯定不是好东西,但是图他给我的2000块钱我就答应了。2016年1月1日到了乌鲁木齐,把37吨花生卸完后又装了36吨煤往喀什出发了。途中在库车我跟夏春雨打电话说晚上12点左右到阿图什,夏春雨说行,我通知对方。之后,夏春雨给我发了接货人的电话号码,我打过去是无法接通。我一路过来看夏春雨把这个东西搞得很神秘,我更怀疑这3个东西不是好东西,直到3号晚上12时许我在阿图什东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来就等着接货的人过来。给夏春雨打电话说接货的车在我后面不是一辆车,是好几辆车。夏春雨叫我把车开往喀什走的高速公路上,我上了高速,看见还有几辆车一直跟着我,我就给夏春雨打电话说有好几辆车跟着上高速,一直跟着我。夏春雨说那就把车靠边停,把3袋东西放到地上就走,接货的人一会儿就跟上来接货。他这么一说我就明白这3件东西是违法的东西,但是我还是按照夏春雨说的把3袋货放到地下准备离开时,警察就过来把我抓住了,当场缴获了我从车上卸下来的3袋货。我当时不知道帮夏春雨从吉林省运来的3个箱子装有什么东西,直到我被警察抓获才知道这三箱子是毒品大麻烟。12、证人褚某证词证实:2015年12月25日前后,我和张某一起开货车往新疆拉货。配货都是张某联系的,我负责开车。2016年1月3日晚上10点左右快到新疆阿图什,张某接了一个电话,叫我们在阿图什东下高速。过了大约两个小时,我开车到了阿图什东收费站准备下高速。张某给对方打了一个电话,说他到阿图什东了。过了几分钟,一辆红色小轿车停在我们的车前面30处,张某就到那个红车旁边,跟里面的人好像在说话。他回到车上,让我打火掉头上高速。上高速以后,他又打电话说他上喀什了。又走了不远一段路,他又打电话说有车跟着我们,不行他就把东西扔了。这时他的神情比平时有点紧张。他让我靠边停车,他就下车往后面的车厢走,然后警察就把我们连车带人围住了。13、证人祝某证词证实:2015年左右,夏春雨的父亲夏某某租赁李健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红星乡杨乡村5组的10亩土地,由夏春雨种植麻子(即大麻)。夏某某于2015年8月去世。(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夏春雨供述:我给买某某、亚某、阿某某1贩卖过大麻烟。第一次是2014年9月22日左右,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其是亚某的朋友,要购买40公斤大麻烟,每公斤800元,我便到地里称了40公斤大麻烟,将大麻烟装成2箱送到长春市岭东路劳动公园后门附近,以32000元卖给买某某、亚某。第二次是2014年11月3日,我在长春市岭东路劳动公园附近和亚某、阿某某1见面。经商议我将45公斤大麻烟,每公斤1400元,共计70000元卖给阿某某1。我给亚某2000元路费,阿某某1实际上给了我68000元。第三次是2014年12月27日,阿某某1、亚某给我打电话联系购买大麻烟。我将50公斤大麻烟,每公斤按1400元卖给阿某某1。后亚某给了我60000元现金,我给了亚某5000元的好处费,5000元的运费,实际收了50000元。第四次是2015年1月20日左右,亚某给我打电话说其朋友要购买大麻烟。我们见面验看样品后,我卖给亚某40公斤大麻烟,每公斤1400元,亚某给了我47000元。第五次是2015年3月4日左右,亚某给我打电话说其要购买60公斤大麻烟,每公斤1400元,我将2箱共计62公斤大麻烟卖给亚某,亚某给我84000元,我给亚某退了10000元好处费跟托运费,实际收了74000元。第六次是2015年3月10日,亚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购买30公斤大麻烟,每公斤1500元,我到自家地里称了30公斤大麻烟用纸箱子打包成1箱,交给亚某,亚某给了我36000元,我给了亚某3000元回扣。第七次是2015年5月8日,阿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购买55公斤大麻烟,每公斤1400元,我给阿某某1发了个农业银行的卡号,两天后卡上进账80000元。我到自家地里称了55公斤大麻烟,用纸箱子将大麻烟打包成2箱交给给了亚某,并给其8000元的好处费加运费。我给亚某、买某某、阿某某1贩卖的大麻烟是我父亲在地里种植并加工的。我贩卖大麻烟共获取毒资270000多,给了亚某50000多元的好处费,其他的钱我花掉了。2015年11月份,一个外号叫王老五的汉族男子给我打电话问能不能找个往新疆乌鲁木齐发货的大车,我给张于壮打电话问其往新疆乌鲁木齐跑不跑车,张于壮说有货就跑。我给王老五回电话说有车去新疆,王老五说愿意给30000元的车费把货送到新疆喀什市。联系好之后,王老五给了我4万元,3万是车费,1万元是的好处费,王老五把3大袋”货”(大麻烟)给了我,我开车将大麻烟送到扶余县的一个停车场,将3大袋大麻烟装到张于壮的半挂车上。(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201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二八台检查站对阿某某1身上及乘坐的×××号车进行搜查,在阿某某1身上搜出黑色华为手机一部。2、公安人员对阿某某2身上进行搜查,查获德邦货运部的运货单3张,运单号分别是219463882001、23663743001、222157921001,买某某从乌鲁木齐飞往长春的飞机票一张,2015年3月23日向卡号为×××转账的农业银行汇款单的五张,向卡号为×××转账的农业银行汇款单的一张,向卡号为×××转账的农业银行汇款单的一张。努某某出租车名片一张,写有亚某×××的纸条一张,红色Sunup手机一部,邮政卡(卡号为×××)一张。3、公安人员对艾某某身上及驾驶的×××号车进行搜查,在×××号车上搜出从长春发往库尔勒德邦托运部的疑似大麻烟两箱。货运单号是23663743。4、公安人员在艾某某身上搜出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白色按键手机一部,2014年11月18日、19日从库车到库尔勒的通行费票据3张,2014年12月31日从库车到库尔勒的通行费票据4张,2015年1月6日从库车到库尔勒的通行费票据4张,2015年5月18日、19日从库车到库尔勒的通行费票据,2013年7月23日,买买提·黑力力×××转账4990元的银行转账单。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5、公安人员在西马力巴格小区29号楼3单元402室对买某某身上及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在买某某身上查获联想手机一部。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张某处扣押毒品大麻烟102.36公斤及手机等物品,并收缴张某非法获利2000元。7、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的德邦物流单,证实被告人夏春雨及本案涉案人员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间,通过长春二道区杨家店物流园多次向库尔勒托运部发运毒品的情况。8、公安人员扣押的汽车票。证实2015年5月12日10时30,阿某某1和阿某某2乘坐×××号车从库车前往库尔勒提取大麻烟的情况。(五)辨认笔录。1、夏春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各五份。证实在见证人高某某的见证下,经夏春雨辨认,确认10号照片上的男子为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间,多次居间介绍其与买某某等人交易毒品大麻烟的男子,即亚某;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4年9月向其购买大麻烟的男子,即买某某;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4年11月向其购买大麻烟的男子,即阿某某1;吉林省榆树市红星乡南良地附近就是其藏匿毒品和种植毒品的现场;×××号红色尼桑车为其贩卖毒品过程中使用的车辆,驾驶室乘坐的是其本人,副驾驶乘坐的是其网友。2、亚某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经亚某提辨认,确认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吉林省自称”小李”的男子,即向其贩卖大麻烟的男子夏春雨。3、阿某某1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经阿某某1辨认,确认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吉林省自称”小李”的男子,即向其贩卖大麻烟的男子夏春雨。4、买某某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经买某某辨认,确认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吉林省自称”小李”的男子,即向其贩卖大麻烟的男子夏春雨。(六)称重笔录、鉴定意见。1、称重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日,库车县公安局民警在库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买某某、阿某某1、阿某某2处查获的大麻烟进行称重,经称重,大麻烟净重56.15公斤。2015年9月15日,库车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某等人在库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在玉某家中查获的麻烟进行称重,经称重,麻烟净重31.483公斤。2、物证采集清单、阿克苏地区物证鉴定所阿地公(物)鉴(理化)[2015]115号、217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经阿克苏地区物证鉴定所鉴定,库车县公安局先后从阿某某1等人处和玉某处查获的56.15公斤和31.483公斤物品中检出大麻烟二酚、四氢大麻烟酚、大麻烟酚成分。公安机关已按照法律规定将鉴定结果告知阿某某1等人及夏春雨。3、喀什地区公安局公(喀)鉴(理化)字[2016]022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喀什地区公安局刑科所鉴定,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的净重102.36千克可疑物中检出四氢大麻烟酚成分,即均为大麻烟。4、物证采集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夏春雨的检测样本冰毒、大麻烟、海洛因结果呈阴性。(七)视听资料两份,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夏春雨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询问过程合法真实,讯问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春雨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大麻烟而予以多次贩卖,并安排指使他人将大麻烟运输至新疆喀什市,贩卖、运输大麻烟共计430.51千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夏春雨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八笔贩卖大麻烟102.36公斤的事实证据不足,夏春雨在该起事实中仅仅介绍运输而已,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夏春雨将102.36公斤大麻烟交给张某,委托其从吉林省长春市拉运至新疆喀什,并通过电话安排张某与大麻烟的购买者进行毒品移交事宜,对该起事实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该笔毒品在交货时被当场查获,构成犯罪即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春雨贩卖102.36公斤大麻烟证据不足,且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春雨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夏春雨在其多次供述中对前次供述的事实予以否认,供述有反复,且拒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属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坦白的相关规定,不构成坦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春雨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但对夏春雨将102.36公斤大麻烟交给张某拉运至新疆喀什市交付给毒品购买者的行为,应当构成运输毒品罪未予指控不当,本院应予以更正。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春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陈春香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军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