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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克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克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克炮,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29日被监外执行;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6日被再次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支绍安、陈洁,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克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克炮及其辩护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章克炮与林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平阳县鳌江镇庆丰巷37号家中将2包共重0.24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贩卖给林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其身上查获19小包重8.4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克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证人林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司称笔录,监控视频,小米手机,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克炮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克炮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章克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交易的毒品已被当场查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减轻,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陈洁要求对被告人章克炮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涉案毒品及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克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小米”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黄加顶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琼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