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785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天琪,富平县流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郗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