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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瑞月、邓芸芸、陈茂军、赵玉英申请执行谭月兵、谭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月,邓芸芸,陈茂军,赵玉英,谭小兵,谭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月,女,藏族。申请执行人:邓芸芸,女,藏族。申请执行人:陈茂军,男,藏族。申请执行人:赵玉英,女,藏族。委托代理人:陈瑞月,女,藏族。被执行人:谭小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月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瑞月、邓芸芸、陈茂军、赵玉英与谭小兵、谭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小兵、谭月兵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二被执行人谭小兵、谭月兵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