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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宗花与被执行人甘肃长鑫职业培训学校幼儿园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宗花,甘肃长鑫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66号申请执行人:柴宗花,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甘肃长鑫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419号。法定代表人:程子俨,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宗花与被执行人甘肃长鑫职业培训学校幼儿园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宗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柴宗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柴宗花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红武审判员  陶丽莉审判员  赵三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岳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