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825号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中凯社区B地块B15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753617。法定代表人:刘永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连,女,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招,女,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蔡天凤,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可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慕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