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余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余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11号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余作,男,成年人,汉族,住吉安县永宏佳苑南区。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余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余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全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