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习春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习春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671号原告: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怡康温泉住宅新村C区。法定代表人:柳鑫,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X-X。委托代理人:顾立公、何佳欣,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习春民,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原告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习春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