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3855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855号之一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市轵镇赵礼庄村(济源市长途汽车站东)。法定代表人:李忠其,该厂厂长。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460元,由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