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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53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燕、潘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燕,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39之一号申请人:金燕,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27岁,汉族号码34112519900112042X,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潘丽,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35岁,汉族号码413025198109190024,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据((2016)皖0111民初737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潘丽个人所有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室房产一处(产权证:)。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潘丽个人所有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2幢12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