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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林赛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林赛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547号原告: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锦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53243942G。法定代表人:林东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赛英,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赛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81元,减半收取计4040.5元,由福鼎市广融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