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5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鄱阳某钨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鄱阳某钨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420号原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宏,男,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鄱阳某钨矿,法定代表人:冯某,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鄱阳某钨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以被告提出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3元,依法减半收取4957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杨清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