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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李玉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李玉秋,李玉福,谭达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西街195号。负责人:沈荣秀,行长。被执行人李玉秋,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李玉福,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谭达权,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秋、李玉福、谭达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