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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其文、陈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其文,陈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其文,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招才,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卢其文与陈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1民初48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其文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招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其文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9510元、申请执行费124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招才的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提取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债权,本院将定期予以提取偿付。本院(2017)浙1081执1128号案已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招才与王秀青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198号的房屋,本案分得执行款228090元,并支付诉讼费9510元,执行费2849元。本院(2017)浙1081执4835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招才所有牌号为浙J×××××号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慰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