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郑州艾雷特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州艾雷特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93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楼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艾雷特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可发区银屏9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艾雷特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