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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何高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何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36号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作富,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宁宁,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何高伟,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沁水县,系个体工商户,涉案餐厅晋城市城区食其乐海鲜牛排自助餐厅,地址:晋城市城区黄花街。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申请人市食药局的申请后,于2017年7月18日举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宁宁、被申请人何高伟到庭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市食药局执法人员在对晋城市城区食其乐海鲜牛排自助餐厅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GELITA牌吉利丁片,外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地址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柯莱蒙庄园干红葡萄酒,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地址、联系方式。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经营上述食品、标签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何高伟经营的晋城市城区食其乐海鲜牛排自助餐厅作出了“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1盒吉利丁片和23瓶柯莱蒙庄园干红葡萄酒);2、罚款柒仟圆整(7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9月29日,申请人市食药局向晋城市城区食其乐海鲜牛排自助餐厅送达处罚决定书,由该餐厅经理刘博南签收。被申请人何高伟在申请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市食药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何高伟下发(晋市稽)食药监食罚催[2016]1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6月1日邮寄送达,2017年6月5日由被申请人本人签收。被申请人何高伟在申请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市食药局对被申请人何高伟作出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处罚,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罚款和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加处罚款7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郭  春  平审 判 员 袁君审判员金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