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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邓勇超与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超,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92号之二原告:邓勇超,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5楼。法定代表人:汪亮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超与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原告邓勇超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邓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