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聂娟、胡定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娟,胡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保令2号申请人聂娟,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青山区金钥匙学前教育中心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胡定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一冶湖北分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聂娟与被申请人胡定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聂娟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谩骂,并扬言要砍死我。2017年8月15日晚,我与被申请人再次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冲到厨房拿起菜刀对我进行谩骂,并声称要砍死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威胁、恐吓、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提交了其于2016年12月28日及2017年8月16日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及2017年8月16日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申请人未就其他申请事项提交证据,申请人的申请部分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胡定建对申请人聂娟进行威胁、恐吓;二、驳回申请人聂娟的其他申请。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胡定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