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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娜、文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文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江市。被执行人文雯,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王娜申请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文雯应支付申请人王娜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元50000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文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焦军审判员  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