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俊阁与王东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阁,王东阁,刘丰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568号原告:常俊阁,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东阁,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丰彩,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常俊阁与被告王东阁、第三人刘丰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常俊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