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勇亚飞与襄阳市艾迪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亚飞,襄阳市艾迪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115号原告:勇亚飞。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艾迪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地,该公司经理。原告勇亚飞与被告襄阳市艾迪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勇亚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勇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勇亚飞承担。审判员 杨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