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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西亮、吕全龙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西亮,吕全龙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西亮,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曾任中共灵璧县渔沟镇委员会委员(挂)、渔沟镇申场村党总支委员、第一书记(下派),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戎本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吕全龙,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曾任灵璧县渔沟镇申场村村委会副主任、报账员,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西亮、吕全龙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皖132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西亮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吕全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张西亮不服,以本案系镇政府安排套取资金由村里使用,他只是按照镇里安排上报材料,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