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宫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烨,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宫烨,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宫烨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XX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宫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