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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万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刘万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442号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6725220X。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革,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万金,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俊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