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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孟伟、张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孟伟,张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195号原告:张秀兰,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孟伟,女,47岁,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巨奎,男,48岁,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孟伟、张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秀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秀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