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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宝法与曾瑞阳、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900号原告:张宝法,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瑞阳,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叶丽华,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宝法与被告曾瑞阳、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法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林洁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