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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学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103号之一原告: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滨海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4号楼212号房。负责人:缪梦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学义,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淳静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