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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庄安计与王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安计,王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54号原告:庄安计。被告:王福顺,。原告庄安计诉被告王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庄安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安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安计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庄安计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