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庄安计与王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安计,王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54号原告:庄安计。被告:王福顺,。原告庄安计诉被告王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庄安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安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安计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庄安计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