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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梁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199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3085-5。负责人杨小舟。委托代理人饶纪才,北京天驰君泰(深圳)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光学。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07.3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03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3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