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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园管委会、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园管委会,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266号原告: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心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园管委会,住所地灌云县燕尾港镇新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钱光武,主任。被告: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燕尾港镇新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梁先红,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海元,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卓,公司职员。原告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园管委会、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橡塑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2元、减半收取4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