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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勇杰与被执行人周飞智、刘中平、彭云军、湖南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勇杰,周飞智,刘中平,彭云军,湖南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勇杰,男。法定代理人唐金华,女。被执行人:周飞智,男。被执行人:刘中平,男。被执行人:彭云军,男。被执行人:湖南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士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勇杰与被执行人周飞智、刘中平、彭云军、湖南信昌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0288.308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59.50元和本案执行费。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彭云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云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62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