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恩格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恺之电子模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格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恺之电子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财保5号申请人恩格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7137057C。法定代表人DR.ENGLEDERSTEF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恺之电子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外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21181748740164E。法定代表人姚越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恩格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恺之电子模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函件,随函转来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标的金额为990000元。现申请人已确认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现金99000元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99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恺之电子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