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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8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潘宇彤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兰,方艳兰,潘宇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71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兰,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方艳兰,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潘宇彤,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781号判决书,孙玉兰、方艳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宇彤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宇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宇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宇彤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