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敏与被执行人王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敏,王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冯敏,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王言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敏与被执行人王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言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敏借款37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64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400元,但被执行人王言安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川1921民初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言安及第三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江县享有的“的工程款215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言安在通江县享有的的工程款2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