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福全、丁作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全,丁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梁福全,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作奇,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梁福全与丁作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作奇银行账户存款980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