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项平与魏添全、叶琼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平,魏添全,叶琼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项平,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魏添全,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叶琼妹,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魏添全。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沪011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添全、叶琼妹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项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添全、叶琼妹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未损害相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被执行人正在按协议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项平依据(2017)沪011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汤勤翼审判员 钱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