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XX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944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营业场所兰州新区秦川镇五道岘村。负责人:陈国祥,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克峰,男,该信用社员工。被告XX红。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与XX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芸 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