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新秀与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秀,乔文峰,尹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794号原告周新秀,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祁静梅,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乔文峰,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尹卫民,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秀诉被告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秀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起2500元,由原告周新秀承担。审判员 王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