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显才、徐英、金洪元、刘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显才,徐英,金洪元,刘菊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703号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4H95Q。法定代表人:梁文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显才,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宏模乡,身份证号码513433197406011812。被告:徐英,女,生于1972年10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身份证号码51343319721031212X。被告:金洪元,男,生于1969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身份证号码513433196912071610。被告:刘菊荣,女,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身份证号码513433197305121828。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显才、徐英、金洪元、刘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显才、徐英、金洪元、刘菊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7元,减半收取33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淑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娇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