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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诉被告肖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肖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6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正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889323065R。法定代表人:王军,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女,该行员工,1982年8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肖辉,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诉被告肖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肖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对肖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