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494号原告:陈某,男,1963年10月1日生,住某某大酒店附某号。被告: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负责人朱某某,该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的诉讼。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的起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一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6.00元,撤诉减半收取180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荣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