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燕豫湘与被告周传家、李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豫湘,周传家,李兰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654号原告:燕豫湘,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传家,男被告:李兰香,女原告燕豫湘与被告周传家、李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被告李兰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传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豫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房尾款人民币2898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兰香辩称:房子是2011年买的,但是我们是过了6年才拿到房产证;我现在经济困难,这28万多元钱我现在还不出来。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周传家与李兰香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30日,燕豫湘与周传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燕豫湘自愿将座落于常德市柳叶湖区君蓓小区9栋601号房屋的产权及其建筑物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周传家;房地产成交价为人民币439800元;签订契约后,周传家首付给燕豫湘购房定金100000元;双方办理转户手续,缴纳了房地产契税,确认在房产局过户存档有效后付200000元,房地产办理完毕并交付周传家后一次性付清134800元;购房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的税费等手续费由周传家承担。周传家在2011年分两次给付燕豫湘1500**元后,燕豫湘将该房屋交付给周传家,周传家与李兰香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后燕豫湘积极配合周传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传家于2017年3月取得了该房产的产权证。但周传家至今仍拖欠燕豫湘剩余购房款,燕豫湘多次催讨无果。2017年5月29日燕豫湘确认周传家、李兰香尚欠购房尾款288000元,并由周传家、李兰香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燕豫湘与周传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燕豫湘已向周传家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周传家只支付部分购房款,明显违约,应向燕豫湘支付剩余购房款。李兰香与周传家系夫妻,应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燕豫湘要求周传家、李兰香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传家、李兰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燕豫湘支付剩余购房款28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周传家、李兰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