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疆与刘晨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疆,刘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疆,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湖南省承州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晨辉,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山台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周疆因与被上诉人刘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疆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疆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周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上诉人周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奇志审判员 蒋 耀审判员 邹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