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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疆与刘晨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疆,刘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疆,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湖南省承州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晨辉,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山台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周疆因与被上诉人刘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疆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疆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周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上诉人周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奇志审判员  蒋 耀审判员  邹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娜